查看: 42982|回复: 17
收起左侧

小偷入室 被家养猛犬咬死(咬伤) 主人负不负法律责任

2008-3-23 22: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搜索了一下 目前网上几种说法:
$ \% f& I. y6 H6 _  @一。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说小偷进院被咬死活该。
; n: `4 E7 h; E1 t2 i0 d! U1 S6 E8 C. C. g& v( {& P, o) h- N8 k4 v
二。刑事责任可能没有,但民事赔偿是肯定了.( p5 v) l4 q4 F, t6 ]$ L  ~! O

4 a% E7 k# O7 v2 q( e# |  D6 h三。1.狗执行死刑,偿命!  2.狗主涉嫌非法饲养烈性犬并造成严重伤亡事件判处拘留,罚款等.  3.狗主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G$ V$ l2 a# L2 v4 {2 n& q/ P
, o3 C7 p. J% E8 F0 `
四。如养的烈性犬合法(不在禁养范围且有狗证什么的)主人无责。如养的狗本身不合法 责负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q9 X# R. l5 H2 H  m  j/ ]8 S

! d, J  O4 G5 x( i! Q  C五。在狗咬小偷的时候  
8 {! s* n) Y4 M/ N" F1.主人在家及时制止或没有制止 2.主人没有在家
% y. T2 D6 x) L8 S; g/ a根据情况确定主人有无责任.2 O% s9 a% l4 q2 q

& ], y& I# M' v我个人认同第一条...
 楼主| 2008-3-31 19: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赔钱不要紧,只要不把狗给杀就行!
2008-3-24 09:3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外有先例 可以不管 但是在国内 那肯定是行不通的
2008-3-26 10:35:48 | 显示全部楼层

答案

认同第4条
. y' R2 t$ I" s不过在中国
4 C$ D. y& y) j9 B7 l) J要是咬死了人# c) z# t% L! Y7 l& b- N, M
那是肯定要赔钱的。。
6 P& ~" k7 m' L# }0 n, ?! f# p哪怕是合法的狗。
' v: O+ Q! F( D& |( \; g5 _/ p
$ o0 W  D/ y) ?3 H如果是主人唆使的,还可以追究主人的刑事责任。
 楼主| 2008-3-31 19: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律师的意见!

1、正常情况下:
- e: c) z( i! p& j& F, f4 `这种案件,可以判决被告承担责任。2 H! s% W& _+ z" I) `9 g
从证据的角度来说,⒈被告养狗是事实 ⒉原告被狗咬伤是事实 ⒊原告到被告家去是事实 ⒋原告在原告家门口被咬伤是事实 证据已经比较充分了。0 W" b+ J9 [+ R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是其他的狗咬的承担举证责任。
1 N4 B  `1 f& L5 }% H1 b2 ^另外,根据证据的盖然性规则,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也可以判决由被告承担责任。
, E4 B, f2 U1 l7 H; z' H民事证据实行的是优势证据,同刑事证据规则不一样,只要一方的证据更有说明力就可以采用。8 j0 {, R' D' m* |( W2 U2 i3 t- _
2、非正常情况下:$ K! v  K" G" u
如果是敲诈的情况应当与此不同,法官应当形成一些内心确信:一是人员的一贯表现不同,正常被咬的一般不是此种情形。二是当事人是否真的被狗咬,自残与狗咬不同。三是如果真的也是被狗咬,肯定也存在过错(如挑逗狗的情况),这种则属于狗主人应免责的情形。7 H( G, Z' ~" }4 j6 R3 I0 }# G
以前有人处理过类似一楼的案件,就是判决原告胜诉的,被告也未上诉。
2008-5-27 09: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没人在场,人已经咬死.马上做一件事,出门,到比较远的地方买把水果刀,回家,把刀放在小偷手中.用刀给狗一下,别太狠,然后打110
2008-5-27 10: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朋友,你很聪明啊,世界上的事情象你想的那么简单,那就不要警察了。
5 t2 j2 p" Q1 @4 ~5 u! Z       我们还是遵守法律,做一个好市民就可以了。
2008-6-2 23: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咬了小偷活该,咬了其他人,在中国不赔钱是行不通的,你们说呢1 I; T  {; j7 R$ J; h: ]# ~' _
/ R8 s( q% G  R' N5 X1 s" r  W
) g% ~7 x4 L# q$ C0 v0 R
恐龙说的话,只能说他这人属于单细胞人士 幼稚     你去幻想吧。    哈哈 .....................................
0 M9 p* g2 {( D9 @0 Z# |
3 d  ^8 s/ I4 V$ @[ 本帖最后由 海豹╃突擊隊 于 2008-6-2 23:29 编辑 ]
2008-7-6 17:5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涉法问题在中国都是探讨,因为前例很少,需要某些专家先研究,或者先发生点什么才能考虑!
2008-7-7 01: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在本地区有类似的案例参考,可能好判~!~~~
  `  h8 z) k2 }5 m5 c   我们这出过这样的事情,但是被咬的小偷没咬死!!~!~
; D# |" Q% s2 X/ I& |! R' q报110后,作治安案件处理了,狗主赔偿了适当的医疗费用!~~~
$ n/ i& W# o/ A4 r7 Q$ K+ N        本人喜欢第一 条,但是需要你的狗手续齐全!~~
2008-7-31 10: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海豹╃突擊隊 于 2008-6-2 23:27 发表 : t5 d. O. j) P  O2 l
咬了小偷活该,咬了其他人,在中国不赔钱是行不通的,你们说呢
8 k8 i8 @8 P* B
1 d- ^3 v3 W; h  ^1 j: `+ x
, P6 h; h; [  T* ?! Q" z. {7 ?( w1 L5 j恐龙说的话,只能说他这人属于单细胞人士 http://www.mqjd.com/images/smilies/default/t ...

. d7 @. t8 P; `2 G$ M/ j  {
- F6 h, z$ Y! S6 j( S你以为是我想的方法啊,我这里都有好几个这么干过,只不过他们是桶自己身上.其中一个是巡逻队长的大哥,当时就是这么作的,后拉l律师出面跟小偷家里私了就完事了.你不懂,不要说我是单细胞,我说的是有过的先例.
2010-11-29 13: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条才是真理,最符合我国国情。小偷太猖獗了,简直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我家养狗之前被盗3次,自从养了高加索就再也没被盗了,棒极了
2011-12-1 09: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烦躁了,妈的小偷跑进家里来偷东西,被家里养的狗咬伤了要赔钱!干!我说是咬死了活该,不进来偷就什么事都没了,这相当于主人的正当防卫,难道还要等小偷暴起伤害屋主么,没天理了~~~就是因为现在法律对进屋偷盗处罚的太宽了,所以现在小偷是屡禁不鲜~~~
2011-12-1 11:3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偷的偷窃行为是违法的,* W8 ]: ?- L# }# Z: H
养狗伤人也是违法的.即使你有养狗是合法的,但是伤人一定是违法的.
8 v" f7 L+ ?  k$ \9 z这是两个案件,不能等同,亦不可抵消.8 K1 B6 N5 r+ \% j5 c( ^0 ^6 |% q9 [
所以我们养狗的人一定要管好自己的狗  毕竟中国大多数城市是禁养的,而且即使农村也没有明确的条例、法规是是允许的 ! x! ~3 ^4 _% V% R" M
所以 做为爱好 我们 依然要低调些
2012-3-3 11: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小偷或其他什么的)狗咬人了 都要有相应的赔偿的
2012-3-3 20: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26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 以盗窃罪论处 但是这里咱们高友值得注意一点的是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行为人属于犯罪未遂 在本案中 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屋主(也就是被害人)的猛犬高加索(非法犬只)咬伤都是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最高权力的法典《宪法》规定我国任何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的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这起案件小偷正(某某人)在屋内动手行窃过程中被屋主的禁养犬只(非法饲养)咬伤,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 经本院审理查明 这一案件 真实无误  证据确凿 人证,物证,旁证,验伤报告,被告人及被害人案件口供  依据刑法第264条判处 嫌疑人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照刑法第***条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判决如下:犯罪嫌疑人某某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起止。。 止。。。7 c: y. x& T: R$ f* p) G
(屋主的猛犬系非法禁养犬只,判处罚金***元 请屋主接到本判决于10日内缴纳)6 t, h3 u) l) F" X$ D) G; n2 G  X0 u# \
综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10日内可提起上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志军高加索公众号

关注我们

全国服务热线:9:00-16:00

13904087600

犬舍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蘑菇园C区十号

Copyright © 2005-2020 Powered by www.mqjd.com! X3.5 辽ICP备2024018637号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