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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打狗队来了,请用法律来维护你的权利。 1 C* x4 e W" o6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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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打狗队会来捣乱,给养大犬的朋友提供一些对策,供参考。+ {7 f. B# z1 G. j3 V7 C8 U
2 C8 l$ z' x6 Z1. 如果你的大犬无不良记录,在小区内相安无事,就不用惊慌,不是你不办登记手续,而是他们懒,不愿给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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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区区的养犬地方小法,不能挑战国家宪法的根本****。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如果打狗队来,让他们在门外与你对话,这是你的权利; 6 ^, f5 @3 B4 a" q1 A
8 ]. R7 V" s/ g) i9 i! D# o3. 宪法第五十一条表明,在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情况下,公民可“行使自由和权利”,你养大犬没招谁惹谁,那是你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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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F3 p9 K8 Z) u4. 如果打狗队要动粗,你可要求公安部门给你签一个保证你家庭生命财产的责任书,如果他们办不到,就请他们回去。当今社会治安不尽如人意,没人可以剥夺你的自卫、自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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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L3 U; m6 i& A( C5. 如果他们坚持要把狗带走,你可断然拒绝,让他们把法院的传票拿来,这样你和狗宝宝到法庭上去讲理,争取时间得到更大的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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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市公安局信访处咨询过:如果我们那儿治安状况差,几年里有过五条命案,有的至今未破,最近又有数辆机动车被盗,我感到生命财产受到威胁,选择养大犬也为看家护院,你公安又不敢跟我签安全保证责任书,我养大犬又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宪法赋予我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和权利,你能用地方小法来挑战国家宪法的根本****吗?你们公安有权强行把犬带走吗? : j+ o0 C' }4 u/ |& u
那位警官不能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只是说希望老百姓配合。我反问,那么政府为什么不配合老百姓呢?我们要你讲讲为什么把这41种犬和身高超过35厘米一律禁养的科学的理论和实践的根据,你们都讲不出来,那就根本不存在合作的基础。 * W3 u2 t5 }, r* j3 M$ i g( O3 ~
人心齐,泰山移,只要我们坚持斗争,没有科学根据,形而上学的一刀切、又不能向公众解释的幼稚可笑、无知弱智的规定一定会被推翻,养犬人的春天一定会到来。我们要用法律的武器进行抗争,现在贪污腐败的案子还审不过来,法院有此雅兴吗?如有法庭辩论那最好了,我们可公开揭露他们的伪科学、伪君子的面目,把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引上正确的轨道。这将也是我们作出的历史贡献。
4 h' X2 ]/ o6 E ]6 g: x1 `9 P 1、狗狗属于主人的财产,对财产的扣押、没收、销毁都必须有法律手续,即使使用先行扣押的程序,之后也得补充法律手续给当事人。
( w' C4 `* C+ o0 `# ?. u' [% o8 t 2、扣押属于一种强制措施,不是最终处置结果,在强制措施期间,没收单位必须保证财物的完好无损。 , ?& @/ y; h a' w8 D
3、对财物的没收必须经过县一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派出所没有审批权。 6 [9 p" I9 \- y" C& c L
4、打狗队工作人员系聘请人员,属群众组织,没有执法资格。
8 X1 J1 q* q5 V1 T# E, |2 F 5、对狗狗进行处理必须是在事前对犬主下达了限期整改相关文书但犬主没有按照要求处理后进行,不能豁然予以没收和销毁。 ; P* J4 h0 N" z$ e# G% t0 i4 `5 j8 N
值得注意的是,犬主有义务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而不是公安机关上门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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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我国对犬只的管理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缺乏人性化管理,当然犬主的素质也是应该提高的一方面,养狗的人不应该只知道自己的权利,而忘记了别人的权利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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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V. X8 W& s, [$ b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u$ Q2 n9 L0 l;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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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实行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六类事项分别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这一法律还规定,如果上述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第五十八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J/ P! r. n) P0 `8 `3 M
结论: 各地养犬管理办法显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按照新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养犬登记收费和公安机关没收犬只等管理办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很成问题。9 I& O) B$ b' `, O1 V1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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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 [1 z9 K( E) y+ w' g
二百九十三条 5 X% B( I+ H, G4 |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g, _, w+ w R m
第二百六十三条
: [0 F2 x& | j3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 V& R1 `" K3 L, v3 p6 r
第二百六十八条 & g% B, y% F' t2 p. o, [- z" ~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B, E& W. f第二百七十五条
+ F1 d: [% ~1 w g1 _8 {+ M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G8 D, Q; e. v2 C; z# F; A4 y第二百八十九条
3 A# R! ^1 M0 w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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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 I2 L! ]" J在我国,宠物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目前捕杀饲养的宠物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捕杀就是侵害了公民的合法财产。+ ?4 \$ H: G7 W4 I r$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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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 ], S. e+ a! e[ 本帖最后由 Anna 于 2008-3-11 18:20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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