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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养犬整治通知:每户限养一只不得养大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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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07日 北京娱乐信报) ^/ h4 O/ J; @' @* f, t5 ?7 T2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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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 U& ]) C7 n4 Q+ M# w 本报讯 为了加强养犬的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健康和人生安全,昨天,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并公布了养犬管理举报电话。
1 @- E u8 r( R( c# y" U! Y 关于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
5 W& }" m" R8 E& j! @4 G6 W 为加强我市养犬的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建设和谐社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做文明养犬人为主题的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无证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一户养多犬、违规遛犬、街头贩犬、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涉犬经营单位及宠物医院违规经营等行为进行整治,促进文明、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 d2 X' |: q3 r 一、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农村地区,已经区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区域,已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2 Z) v$ N# B& \* J+ M
二、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大型犬、烈性犬,对违规饲养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h2 N: K+ y9 H% B" j4 `
三、一般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对违规出户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9 }7 U1 D3 _' w
四、 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遗弃所养犬,养犬人放弃所养犬只的,应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
% h U, Y+ z8 ]* o0 i 五、 养犬人严禁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对违规进入上述地区遛犬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2 }$ n" `8 l) y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m9 v/ i6 n0 G2 G4 T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予以处罚。1 D9 q& u) D' m M3 r
八、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单位及养犬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逾期不办理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G! L& j& c- e/ [* H
九、 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单位及养犬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将犬迁移到一般管理区饲养或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逾期不迁移或不送交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 M0 T; O' E" ~0 L2 J 十、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公安机关备案。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对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予以处罚。
5 V$ V" |% A7 W7 _1 s& _6 W* y8 R 十一、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养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 ^) o, P" W9 Z 十二、 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违法养犬给城市卫生防疫、市民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凡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 @+ B2 E, O3 A7 k+ K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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